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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店应急预案11篇

汽修店应急预案11篇。

一份完整的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不仅可以提高门店的维修管理质量,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还能杜绝意外事故发生,下面给大家分享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欢迎借鉴!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1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2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置本镇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伤和破坏,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综合治理,做好日常性检查和加大各类隐患整改力度,并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制,各村和镇直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成立闪里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镇长任指挥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任副指挥长,镇党政班子成员、各村支书主任、镇安委办、综治办、应急办、武装部、司法所、卫生院、塔坊学校、市场监管所、农业综合服务站、动检所、林业站、民政办、财政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依法实行封锁。

三、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村、单位(部门)要立即上报镇政府和相关机构,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事发地负责人是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镇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报告。其他应急分队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迅速作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2、指挥部和各小组按照分工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态情况,紧急疏散、撤离、安置非抢险救援人员和受威胁人员,组织抢险救援受伤人和被困人员,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治安等控制措施,

(3)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监控,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划定警戒线,封锁、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事态扩大。

(5)组织协调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提供生产、生活必需品等措施

(6)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保护现场,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承担应急处置的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镇指挥部。处置结束后,镇民政办做好救济物资造册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帮助其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4、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完毕后,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总结工作,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修定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与奖惩

镇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各村、镇直各单位要经常性地进行自查,确保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3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4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展,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需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展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需按规定穿戴劳动爱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治理,易燃物品必需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分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全部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纳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常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需切断全部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资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资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给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贴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供给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职责。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能够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资料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给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进取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景。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职责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职责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景、经营业绩(含奖励情景)、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景。

检查的情景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理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景,供给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理解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6

1、使用前应清除举升机附近妨碍作业的器具及杂物,并检查操纵手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等是否正常。

2、待升举的车辆驶入后,应将举升机支撑架块调整移动对正该型车辆规定的'可承力部位。支撑时应保持车辆的相对平衡后才能按上升按钮。

3、举升机应由一个人操作,升、降前都应向在场人员发出信号,升举时人员应离开车辆,升举到需要的高度时,必须插入保险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可开始车底作业。

4、有人作业时严禁升降举升器。

5、作业完毕应切断电源,清除杂物,打扫举升器周围场地,以保持整洁。

6、定期(半年)排除举升机储油缸积水,并检查油量,应认真按润滑面要求进行注油。

7、严格执行限载规定。发现举升机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派专职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7

我们知道,贵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是维持和提升良好品牌的关键。为了配合贵司的客户服务工作,同时也为了体现我公司与贵公司进行良好合作的意愿,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有关工程保修和保修期的各项条款的精神,如若贵公司的xx工程由我公司中标,我司将向贵司就维修服务郑重承诺如下:

1、首先,我司将遵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内容,并按合同履行保修义务。

2、因我司原因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维修,我司承担维修本身的所有费用外,另按当次维修费用的10%补偿给业主,10%的补偿及维修费用一并在我司的保修金中扣除。

3、在工程保修期间,属于我司施工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引起工程需要维修的工作,我司将按贵司要求时间将维修整改方案送至贵司,并按贵司确认的维修方案按贵司要求时间进行维修,若我司未按以上要求维修,贵司有权委托任何专业维修商进行维修,费用按专业维修商的计价取费独立核,直接从我司的工程结算款、保修金或任何将支付予我司的应付款中扣除。

4、当贵司所派遣的专业维修商在维修时,我司确保提供包括材料、技术、前期施工的情况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和交底,以协助其快速而优质地完成维修工作。

5、贵司所派遣专业维修商的工程维修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专业维修商的计价取费独立核算。我司同意贵司可直接从我司的工程结算款、保修金或任何将支付予我司的应付款中扣除。我司充分相信贵司在处理费用支付问题时将会持有公平和公正的立场。

6、在工程保修期间,贵司通知(可以书面,也可以是电话通知)我司负责xx项任务的维修时,我司将会认真听从贵司相关人员的指挥、调度、着装等方面的要求,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保证工程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7、因我司工程质量原因导致住户提出维修面积扩大及其他索赔要求,我司授权贵司全权与业主进行谈判,贵司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贵司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我司予以无条件确认。发生索赔的费用由我司直接支付现金,不得从保修金中提取。若我司拒绝赔偿,贵司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赔偿费外,并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索赔费用的25%作为违约金,作为贵司处理投诉的管理费及名誉补偿费。

8、我司施工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在保修期间,如果发生任何有损贵司声誉和品牌的维修服务质量(包括实体质量、服务工作质量和维修进度)问题,由我司承担一切责任,且贵司另行派遣专业维修商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支付均由我司承担。

9、在工程保修期间,我司将会遵从贵司的要求,派出足够较高素质的维修和管理人员负责维修工作,并且在保修开始时将名单交给贵司项目部和物业管理办公室。

10、对于维修人员的维修服务礼仪教育,除了贵司可能会培训以外,我司也会派人对维修和管理人员的礼仪、着装等方面进行培训,达到贵司对维修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如果贵司进行培训,我司将会积极配合贵司相关部门的培训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我司相关人员的窝工、交通费、洗涤费及额外费用已由我司充分考虑。

11、贵司在保修期间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对我司所发出的维修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通知的),我司均认可为是贵司所发出的维修通知,我司均遵照执行。

本“维修服务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将体现在合同中,我司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了此项因素,不再对此有任何疑义。

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8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本厂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使员工有一个舒适、有序、清洁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全体员工

三、制度和罚则

1、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消极怠工

2、时刻铭记“安全第一”的观念,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爱护各种设备、维修工具、节约用水、用电、用油和材料

4、自觉保护厂区、寝室整齐、清洁,不乱倒垃圾、污水、废油和废材料

5、不得在厂内打架斗殴,不偷窃本厂和他人财物

6、未经允许、不得以本厂名义在外面开展任何与本厂有关活动

7、员工有私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无特殊原因不可电话、捎话请假

8、请病假员工必须提供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9、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批准假期内赶回上班的,必须以电话方式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10、因突发事件或突发疾病而来不及请假的员工,必须以电话方式告知管理人员,后核实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11、工伤假期按每天7元计发工资,假期长短,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参考,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到岗上班的,除不计发工资外,还按旷工处理

12、员工的《请假条》经审批后,一律交到办公室统一存档,于次月25日前将所有《请假条》汇总,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13、员工每月休假长短由厂方确定,休假时不得两人和两人以上同时休假

14、本厂员工在外居住者,在非上班时间出现任何事情于本厂无关,徒弟不得在外居住

15、在厂内居住的,晚上下班外出,必须向管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否则视为旷工

16、任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

17、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动车和开车外出

18、罚则

1)全体员工统一开会时,以会议室时钟为准,迟到、缺席者,每人罚10元

2)开会时,若发现有人私下与人聊天、打瞌睡、玩手机或做其他与会议无关事时 每人罚10元

3)除主管特批外,任何人员在工作时间外出,如无《请假条》,一律禁止外出,否则按旷工处理

4)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元;迟到30分钟以内,罚款10元;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5)私自动车和开车外出,罚款200元 (注: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6)春节放假10天,具体放假时间以临时统一通知为准,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上班或提前离岗者,每天罚50元

7)维修完成或下班后,使用的`设备未收回指定位置或关闭者,依情节罚20-100元

8)没有在指定的位置倒垃圾、废油和废材料者,罚20元

9)上班时间边听音乐边上班者,罚10元

10)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每次罚40元(注:依次递增)

11)故意损坏维修设备、量具,按情节罚20-500元

12)上班时间睡觉,罚20元

13)偷窃本厂和他人工具或财物,按物品的5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14)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按情节罚50-200元

15)车辆进厂,维修人员接车不按放三角木或保险凳,罚款30元

16)维修完后,车辆出厂后为处理维修区卫生者,罚20元

17)车辆进厂,接车人员乱停乱放开始维修者,罚30元

18)在烤房内抽烟,罚100元

19)在维修场地抽烟,罚20元

20)在进行维修作业时抽烟,罚50元

21)不上报材料,照价赔偿

22)车辆出厂后因员工操作问题出现的连带责任由本员工负责,并罚100元

23)用气不注意周围安全(注:包括气瓶距离),罚100元

24)凡发生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厂上班

②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后仍不到岗

③因工作需要加班,而不加班

④被公安机关拘留

⑤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休息

25)旷工一天,扣罚当月3天的平均工资

19、管理人员每天班前、中、后对本厂全体员工进行监督,发现违规现象依本制度进行处罚;若个人发现他人有违规现象,可直接向管理人员举报,经查实后,按付款额的80%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9

移动电话,因质量性能故障的,都可享受我单位承诺提供的服务。

1、自购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按发票一次退清货款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或者修理。退款及换机由购机处经销商负责。

2、自购机之日起第8日至15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主机或者维修。

3、自购机之日起一年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你可凭保修卡中修理者提供的有效修理记录,由购机处销售者负责为您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

4、电池自购机之日起,三包有效期为6个月;充电器、充电座为一年;耳机为3个月。

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退货。单独销售的按所标价格一次退还货款。由销售处经销商为您提供退货服务。为了得到我单位为您提供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权益,请您:

1、必须如实认真填写三包凭证,将三包凭证企业联交购机点。

2、维修时请携带《保修卡》和发票正本(保修卡和发票须经售机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且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手机机身背面的imei号贴纸不得撕毁,否则视为私自维修,做非保处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用户必须出具购机发票和有效三包凭证才能享受包换、包退的权利;若用户无法出具有效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则依照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保修的起始日期,一年内免费保修。

4、自购买之日起七天内,若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经我单位鉴定属实的,消费者凭正式发票、有效的三包凭证,可到原购机地点退货。

5、自购买之日起的第8天至第15天内,若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需出具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有效的三包凭证。可直接与用户更换故障部分(若手机故障,只需更换故障机头,其附件、装饰铭牌等不予以更换)。同时收回旧三包凭证原件和购机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由服务者更换新三包凭证,在《移动电话服务记录单》上注明更换手机的`imei号或者是所换附件的序列号,并写上日期及加盖单位公章,以后顾客就凭此间接受售后服务。授权点应将故障注清楚,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或复印件、有效的三包凭证、详细用户资料(姓名、联系电话、购机时间)连同移动电话一起返回经销商,服务中必需核实(故障现象、三包凭证及用户资料)无误后,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6、包退期从用户购机之日起7天内,保换期从用户购机之起15日内,更换新机的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起一年以内。

7、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机,修理时间超过7天,应免费为用户提供备用机,但必须在工单下放注明备用机型号及其附件情况,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10

一、发现案情立即报警

每个员工在酒店内一旦发现发生了抢劫、绑架、凶杀、枪杀等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必须迅速将案情信息传到总机室(x x x)和监控室(x x x)。

1、员工在发现案情时,不要惊慌失措,应沉着冷静,就近用电话向总机室(x x x)和监控室(x x x)报警。

2、报警时,应语言清晰地将案发时间、地点、区域、楼层房号、人数及简要情况报告清楚。告知报警人的部门、姓名或工号。

3、总机室、监控室值班员应迅速准确地记录案情信息,并立即报告安保部经理。

4、安保部经理接警后须即可赶赴现场,了解案情后,立即向总经理或总支书记汇报。

5、总经理或总支书记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作出是否向长航公安局治安大队报警的决定。

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1.安保部:

A、监控室立即通知大堂岗、员工岗封锁前、后门,禁止任何人员出入酒店,特殊情况需出入的,公安人员到达前,经总经理或总支书记决定;公安人员到达后,由他们决定。

B、监控室通知主管、领班、休息的安保员赶赴现场,划定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维护现场秩序。

C、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行凶或准备逃跑,应立即将其抓获并派人看守,待公安人员来后交他们处理。

D、如有人质被绑架,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待公安人员来后配合行动。

E、如被害人伤势严重,应立即与市急救中心联系前来抢救;如被害人已经死亡,待公安人员、法医来后配合工作。

F、公安人员勘察现场、调查访问、侦察案件时,做好配合工作。

G、记录整个案件的处理情况。

2.客房部:

客房部经理携带钥匙赶赴现场以备急用,按总经理或总支书记指令配合安保部工作。

3.工程部:

工程部经理带一名电工携带手电筒,接线板、照明设备以备急用,按总经理或总支书记指令配合安保部工作。

4.前厅部:

A.负责提供涉案客人的'资料信息;

B.负责提供办案人员调查案件的临时办公、休息地点;

C.保管客人遗留下来的财物及行李物品。

5.有关部门:

按总经理或总支书记的指令配合安保部或公安人员工作。

汽修店应急预案 篇11

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XXX汽车修理厂主要经营汽车美容,维修,精品一站式服务。公司按汽车4S店标准设计,汽车4S店标准:是指通过ISO9001标准,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

面对以上公司标准,XXX汽车修理厂在"XXXXXXXX"的公司理念指定导下,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运输工具;

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房屋及建筑物35年;

机器设备10年;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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