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存量合同。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发现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人们的契约意识越来越强。合同可以帮助我们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认知。您是否认为拟好合同感到难以下手呢?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存量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存量合同【篇1】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6.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6.1.1和6.1.2不作累加)。
6.1.1 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6.1.2 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6.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二手房网签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注销手续。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6.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6.2 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协助买受人共同办理按揭手续或资金监管,超过 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有权按全部房款的 %向出卖人主张违约金,出卖人应于收到买受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二手房网签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注销手续。
6.3 。
存量合同【篇2】
编号:
甲方(房屋出卖人): 乙方(房屋买受人):
丙方(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甲、乙双方进行存量房买卖并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依据《关于建立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的通知》(京建发【2011】276号)有关规定,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账户名:
(合同编号),账号为:
的账户作为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自愿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自有交易资金(以下简称“自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如交易完成,自有资金及在托管账户存续期间的存款利息归甲方所有;如甲乙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乙方所有。甲方在 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为:
账 号为:
,交易完成时,作为自有资金收款账户。
乙方在 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交易失败时,自有资金划付至该账户。
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注销上述资金收款、划付账户,由此造成的交易资金无法划转责任由注销账户方承担。
第二条 资金托管期限:如交易成功,自乙方将自有资金存入托管账户之日起,至甲乙双方交易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自有资金划付至甲方之日止。
如交易失败,自乙方将自有资金存入托管账户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注销存量房合同,自有资金划付至乙方之日止。
第三条 丙方的托管义务:在托管期间,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出具电子指令要求托管银行进行划转托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因丙方原因造成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资金损失的,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二日内,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出具电子指令,要求托管银行将乙方存入托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划转至丙方账户。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办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后二日内,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出具电子指令解除对自有资金的托管,并要求托管银行将乙方存入托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划转至乙方账户。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了合同注销手续,并经丙方确认的。
2、甲乙双方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因不符合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
3、因有权机关限制及其他未达成交易的情形。
4、其他未达成交易的情形。
第四条 该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丙方不介入该存量房买卖纠纷。丙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托管资金以外的其他责任。第五条
有权机关对托管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丙方不对该冻结或划扣等行为以及由此给交易造成的任何结果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协助托管银行证明托管账户及资金的性质。
第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公章):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存量合同【篇3】
存量合同是指已经签署并执行的合同,与其相对的是增量合同,后者是指尚未签署或执行的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存量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直接关系到企业运营和法律合规性。
存量合同在企业运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企业可能会签署大量的合同,包括与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这些合同构成了企业的运营基础,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商业利益。存量合同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是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的重要工具。例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可以确保原材料的供应和质量,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可以确保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存量合同的管理和执行对企业的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存量合同与合规性密切相关。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法律法规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企业必须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量合同的合规性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审查存量合同,确保其合规性,以防止违法风险。例如,合同中的条款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是否符合政府的环保要求等。合规性审查是企业法务部门和合规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对于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至关重要。
另外,存量合同的管理和维护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存量合同可能需要进行修改、终止、续签或者其他处理。企业需要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对存量合同进行分类、归档和监控。合同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掌握合同的情况,提前预警合同中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例如,可以通过提醒功能确保合同的续签和终止日期不被忽略,及时与对方进行商谈。通过合同管理系统,企业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存量合同,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执行能力。
小编认为,存量合同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企业运营和法律合规性的基石,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法律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应该重视存量合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实施效果。同时,合同管理系统的建立和运用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加强存量合同的管理,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存量合同【篇4】
编号:
甲方(房屋出卖人):
乙方(房屋买受人):
丙方(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甲、乙双方进行存量房买卖并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
签合同编号:)、依据《关于建立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的通知》有关规定,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账户名:(网签合同编号),账
号为:的账户作为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自愿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自有交易资金(以下简称“自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并委托丙方
监管。如交易完成,自有资金及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的存款利息归甲方
所有;如甲乙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乙方所有。
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为:账 号
为:,交易完成时,作为自有资金收款账户。
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为:账号
为:,交易失败时,自有资金划付至该账户。
第二条 资金监管期限:自乙方将自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至
甲乙双方交易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自有资金划付至甲方之日止。
如交易失败,自乙方将自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注销存量房网签合同,自有资金划付至乙方之日止。
第三条 丙方的监管义务:在监管期间,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出具电子指令要求监管银行进行划转监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因丙方原因造成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资金损失的,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出具电子指令解除对自有资金的监管,并可将乙方存入监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划转至乙方账户。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并经丙方确认的。
2、甲乙双方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因不符合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
3、因有权机关限制及其他未达成交易的情形。
第四条 该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丙方不介入该存量房买卖纠纷。丙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以外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对监管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丙方不对该冻结或划扣等行为以及由此给交易造成的任何结果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监管银行证明监管账户及资金的性质。
第六条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丙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公章):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联系电话:
存量合同【篇5】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0.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0.1.1和10.1.2不作累加)。
10.1.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六条6.1.1项中的期限),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六条第6.1.1项中的比率)。
10.1.2 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0.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0.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0.2 。